原告:樂思龍金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鹽城市亭湖 區 太 湖 路 27 號 5 幢 (18) , 統 一 社 會 信 用 代 碼91320902MA204Y7MXR。法定代表人:趙加定,執行董事。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詠樺,江蘇零距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嘉興樂思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興市桐鄉 市 屠 甸 鎮 曙 光 路 277 號 1 幢 3 樓 , 統 一 社 會 信 用 代 碼91330483MA2LBC6W24。法定代表人:陳建龍。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敏佳,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樂思龍金屬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嘉興樂思龍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 2023 年2 月 2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詠樺,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敏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三、駁回原告樂思龍金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2300 元,減半收取計 1150 元,由原告樂思龍金屬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500 元,被告嘉興樂思龍建材有限公司負擔650 元(應于裁判文書生效后 10 日內繳納,繳納賬戶戶名:桐鄉市非稅收入結算戶,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桐鄉支行,賬號為:6228400347871169266,逾期繳納將移送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上訴狀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須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逾期未履行的,應在逾期后三日內向本院報告財產狀況。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違反本條規定的,本案進入執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責任。